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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经理人员的选择权与激励问题

编辑整理:中山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4 14:20:58    浏览热度: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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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国有商业银行部分机构从农村市场退出,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本文从分析农村信用社经理人员的产生、监督和激励问题入手,来对现行农村信用合作制度的弊端进行分析,并为此提出相应的建议。

  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建设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安排的全部理论假设在于:农村信用社由农民等额股入组成,一人一股一票,经理人员由农民按人数而不是一般股份公司意义上的股权数选举产生,并由农民对其实施监督。这样,信用社及其经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广大农民的利益,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利益,符合农业部门的利益,最终符合国家利益。在逻辑演绎上,从农民利益一直到国家利益基本不存在冲突,但在整个理论假设的第一个环节,即信用社能够真正“由农民选举产生并受农民监督”是不成立的,从而导致了此后一系列貌似顺理成章的推导都失去了必然前提。

  本文认为,理想的合作金融制度的确要求按会员而不是按股权选举经营者,以避免在许多一般股份制企业出现的经营权被少数大股东控制,从而危害小股东、外部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然而,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实践证明,一人一股一票的所有权安排不仅没有从制度上保证经理人员的最优选择,反而导致了严重的外部人—内部人双重控制问题。

  二、事前信息非对称与经理人员的选择权问题

  规范的信用合作制度下,经理人员是由信用社入股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的。入股社员一般是通过对经理人员的选择,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取向,比如,股本收益回报、按规定获得贷款等等。作为被选举产生的经理人员,只有努力给予社员以较好的业绩方能继续任职。这对于发挥经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是十分有益的。

  而在我国现实信用合作制度下,经理人员的选举产生并不是由全体入股的社员选举产生,而是由内部人员选举。其基本的操作方法是:由上级确定信用社经理人员的候选人,基层信用社选举代表,再由代表对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县农村信用联社经理,最后人民银行对所选举产生的经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通过后,即可担任经理。经理人员的这种产生方式具有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弊端。

  首先,上级确定信用社经理候选人导致农民作为股东与候选人之间存在信息非对称。尽管就每一户农民而言,所入股的资金并不多,有的都只有几元钱,但每一股都应该拥有收益分配权、财产控制权和对代理人的选择权。但目前我们的这种经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使经理的决定权与农民的选择在事实上脱节,于是出现这样一种“选择权移位”问题:候选人是否当选与农民的选择无关。这是因为,既然是上级劝定候选人,则不能保证农民对候改选人的实际经营能力有充分了解,这就存在事前的信息非对称、于是造成农民选也无奈、不选也无奈的尴尬局面。这样的制度安排只能造成“有经营才能的人成为经理是偶然的、不具备金融管理能力的人窃取经理职位是必然的“畸形现象”。

  其次,导致了外部人控制现象,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既然经理由上级提名,则为上级服务比为农民服务显然要重要得多。这是因为,来自上级的提名约束是硬的,而来自农民的选举权约束是软的。于是,信用社在经营上往往更倾向于为地方行政服务,而不是为社员服务。只有满足上级需要,才能保证在今后的选举中继续被提名,也才能保证继续把持经理职位。因此,在信用社经营中出现了非常有趣的“外部人控制”现象。基于硬的提名激励,上级很容易通过信用社完成地方行政意图,信用社经理成为上级的工具,而不是农民实现合作融资的协调人。

  第三,现有代表制度存在技术性缺陷,经理人员的产生往往受制其它非正常因素。单纯就某一县(市)农村信用社来说,员工数量并不多,一般在几百人左右,相对于几千、上万的社员股民而言,已经是—个相对少数。由于目前对经理人员的选择往往是通过代表制的形式选举产生,代表通常是基层信用社的主任,县(市)联社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少数的基层员工,代表一般只有几十人,是利益高度相关者,寻租成本很低。参选人员往往只需付出较小的成本,比如,游说,许诺或者给予经济上的资助,就可以很容易获选。从代表本人来说,信用社能否取好的业绩并不一定会构成其股票的主要动机,因为业绩好坏对自身利益影响不会很大,而选举能否给投票者带来直接好处就成为股票的决定因素,目前部门负责人及基层信用社主任由经理(联社主任)任免制度无疑会进一步强化投票者的这种动机。这种“投李报桃”选举制度可使寻租成本降到最低,被选举的往往不是有经营管理才能的人,而最有可能牺牲股东利益的人。选举的有效性无疑值得怀疑。 

  三、事后信息非对称与经理人员的激励问题

  在规范的农村信用合作制度模式下,对经理人员的监督由社员来完成。这种互助生产形式与德姆塞茨、阿尔奇安所提出的“团队”是有明显区别的。因为大多数社员并不直接参与信用社的工作和管理中来,只是享受其提供的服务和利益分配。在重大决策上参与选择。这种区别使得其监督成本相对较高,主要是由于事后信息不对称,社员很难了解信用社的实际经营情况,需要社员努力从各方面搜集信息。问题是,由于每个社员只有一股,在表决时也只有一票,较高的成本往往使得其不愿意花费代价来行使监督职能,存在着“搭便车”的现象,即总是希望别人来对信用社经理人员和经营行为实施监督,到后来,就没有人来对信用社的经理人员和经营行为实施监督。同时,我们知道,监督也需要一定的知识,农民由于知识相对贫乏,即使其有权监督,也大多数难以发挥其监督职能。这是合作制度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

  实际上,从农村信用社的股权分配来说,由于一人一股,则只有一投票权,我们可以把信用社的全体员工队伍看作是一个合伙团队,谁也没有绝对的发言权和控制权。但是,在一个团队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监督团队成员的劳动,有些团队成员可能会偷懒,由于劳动的不可计量特性,相互间共同监督是很困难的,很难对成员的劳动付出做出准确的评价。按照德姆塞茨和阿尔奇安的理论,在团队中必须选举出一个人来对整个团队成员的劳动进行监督。从当前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监督安排看,来自农民的内部监督是软弱无力的,事实上的监督主要通过人民银行的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来完成。但是,由于人民银行与农民在根本利益上的差异,前者注重金融风险控制,后者注重自身融资和农村经济发展,因此,很难指望两者在激励目标和操作手段上存在完全共通性。

  我们认为,内部监督是关键。一方面,有效的内部监督可以降低外部监督(人民银行)成本。毕竟,农民显然不希望自身所有的信用社面临金融风险,只有在良好运作的基础上,才谈得上为农民提供完备的金融服务。因此,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对农民来说是下限;反过来说,良好的内部监督必然降低外部监督的工作量;而外部监督却未必尽然保证内部监督的效率。

  我们知道,一方面,由于农民只有入股权,没有控制权和投票权,其实际上没有任何监督权,另一方面,从产权结构来看,由于国家所占的比重很低,从理论上讲,无权对农村信用社经营行为实施监督。1996年农村信用社从农业银行分离出来交由当地人民银行管理以后,政府几次发文,要求各级不能对农村信用社的人、财、物进行干预,这样,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实际上已经出现了“真空”,成为了一个自由天地。而正是这几年,农村信用社无论是资产质量,还是财务经营状况,均较以前年度有明显的下降。这当然跟农村经济形势以及全国整个的宏观经济形势有关,也与前些年度累积下来一些金融风险有关,但我们不能不说,与我们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出现“真空”有关。

  目前有一种提法,即在各县农村信用联社的基础上,投资入股,成立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然后再成立中国农村信用社合作社总社之类的机构,这种机构组织体系对于增加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调度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是极为有用的,同时,也有助于对县级及其以下农衬信用社的经营行为和经理人员实施监督。与目前比,是一种进步。但仅有这种组织体系还远远不够,关键问题是不能解决外部人控制和缺乏内部监督的问题。只不过是把经营者的选择权交给了更高级的“上级”,把各单一信用社的风险捆绑处理,在规模上提高抗风险能力,治标而未治本。另外,要求省级联社对纷繁复杂的县级农村信用社实施有效监督是困难的,可能还会进一步降低纵向监督的效率。

  在缺乏内部监督的情形下,内部人控制几乎是必然出现的,从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营实际情况看,经理人员利用职位,以损害农民利益为自己谋利益是不罕见的。

  我们的看法是,应该设计一种模式,使代理人的个人效用函数与企业的效用函数一致,形成激励相容。正反两方面的激励安排都是必要的。正向安排是使信用社经理的收入与效益挂钩;反向安排是公开招聘信用社经理,对出现严重违反农民利益的经营者,农民应具备联合罢免权。

  四、结论及建议

  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互助组织在产权结构上具有明显的不同于其它企业的特征,即一人一股一票,这种产权结构尽管在一定时期、一定的区域能够有效发挥作用,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已经日益显示出了其弊端。从经理人员的选择来看,选举规则和选举程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选举结果。同时,这种制度对于经理人员的监督和激励也是极为不利的。由于对经理人员的监督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要有一定的知识,平均化的股权结构易于使得股东“搭便车”,导致监督空洞化。

  目前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制度与规范的合作制度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最主要的问题是农民社员股东没有收益分配权、决策权和对经理人员的选择权。因而,使得其在实践过程当中,出现一系列更为严重的问题。包括外部人—内部人控制问题、监督失控问题等等。使得农村信用社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比国有商业银行还要多。因此,我们建议:

  1.将农村信用社改合作制为村民委员会控股的股份制。入股资金可用村集体提留,也可以由农民入股,组成控股会,再由控股会对信用社入股。在控股比例上,应打破平均化的倾向,在要求每一个村集体都应该有入股资金的基础上,着力培养大股东。这种做法有几个方面的好处:一是解决广大农民缺乏监督知识、无力承担监督职能的问题。二是解决农民由于股金投入少,监督成本高而存在的“搭便车”问题,防止产生监督“真空”,可以因此全面提高监督效率。三是可以有效防止单纯由社会资金入股,重视股本效益而忽视对农业投入的情况。因为村民委员会所本身是村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主性,能够代表广大农民的利益,由其代理行使对信用社的控制权主和表决权,可以使农村信用社根殖于农村、农业和农民。四是有助于全面解决目前严重农村信用社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五是全面解决农村信用合作一人一股一票选举制度所产生的弊端,防止选举失效。

  2.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以县级农村信用联社为重点,建立乡、县、省三级管理体制。由各村民委员会对乡镇农村信用社入股,按股权比例选举产生乡镇农村信用社董事会;再由各乡镇农村信用社对县级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县级农村信用联社,选举产生县级农村信用社董事会,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总经理提名乡镇信用社经理,再由乡镇农村信用社董事会决定任命;在县级联社成立监事会;各县级农村信用社再投资入股,组建省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各县(市)信用社调度、融通资金,防止出现支付危机;传达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制订区域内的农村信用社发展政策;协调与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农村信用社之间的关系。在中央可以成立一个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政策制订。

  3.建立对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将经理人员的工资收入同经营业绩全面挂钩,实行经营风险抵押。对于超过预期收益部分。按一定比例对经理人员进行奖励。对经理人员实行期权制度,以促使其经营行为的持续性和长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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