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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自考《破产法》第六章复习资料

编辑整理:中山自考网    发布时间:2021-01-09 15:00:36    浏览热度: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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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破产财产

  学习目的与要求 一般了解关于破产财产性质的“权利客体说”和“权利主体说”两种主要理论;一般了解破产财产构成范围上的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两种立法原则;重点掌握破产财产的概念、范围等问题;深刻体会我国破产立法上取回权与撤销权的特点与不足。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与归属

  (二)对破产财产不同的立法原则

  第二节 破产财产范围

  (一)破产财产的法定构成范围

  (二)不属于破产财产的破产范围

  第三节 取回权

  (一)一般取回权

  (二)特权取回权

  第四节 撤销权

  (一)撤销权概述

  (二)我国破产法上的撤销权

  (三)撤销权行使对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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